與GPL最大的不同處,在於LGPL定義了連結(Link)使用與結合的不同,那麼可以此來分別是否套用GPL有的copyleft理念,若他程式與依 LGPL授權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相結合,則結合後的程式皆須受到LGPL的約制,也就是後續散布須使用LGPL來做為釋出的授權條款;但若是被定義他程式僅是連結至受LGPL約制的函式庫,那麼此時並不強硬拘束所連結的程式定要選用LGPL為它的授權條款。
問題︰
1.文中所說的連結(Link)是否包含動態與靜態連結嗎?
2.結合是否是指修改到 Qt 函式庫的原始程式碼?
3.若開發的應用程式使用了連結的方式使用函式庫,則應用程式將來的授權是否就完全由開發者決定?
事關可否在公司程式中使用 Qt 函式庫,煩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