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寫:這與使用何種授權完全沒關係。你可能誤信 palmpilote 所言
這與授權條款的特點絲毫無關,作者可以在著作權法範圍內做權利聲明,與使用的授權條款種類無關。
這在邏輯上不可能;我相信作者可以對一篇文章以多種方式授權。但進行了授權後,那就要尊守授權條文的規定;也就是說,作者可向 A 方以 FDL 授權,然後向 B 方以其他方式授權-A 方受 FDL 所限制,但 B 方則不受 FDL 所限制,而是受作者所指定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作者以 FDL 向 A 方授權,然後在聲明內列出一些跟 FDL 不相容的條文,那他必定要作出選擇,若他堅持那些聲明,那他的授權便不再是 FDL。著作權的確可以以各種方式授權,但著作權隨時可以「廢去」授權內的條文,台灣的法律我不敢說,但我不肯定其他地方的 著作權法 也是這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