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一下:
http://www.emacswiki.org/cgi-bin/wiki
首先是,在每頁下面都有說明授權方式的文字, tavi 可否設定如此?
再來,其授權的方式也蠻彈性的…
Anonymous 寫:我的文章希望我自己保留著作權
我基本上只是找個能在網路上能方便的把我文章放上去的地方
所以如果最後的授權指的是要完全開放的話
我會選擇把我的文章撤掉 XD
如果是可以讓我保留著作權
(如商業化時需要經過我本人同意)
我會放在這
Anonymous 寫:當然如果是一份文件,許多人共筆
應該是“一開始就說這份文件以什麼樣的方式授權”
願者寫,不願者不寫如此而己...
Tetralet 寫:Wiki 是大家『共筆』的地方,
如果您不願意讓別人修改您的文章,
那麼,您的文章,我想,似乎並不太適合放到 Wiki 上...
不過這篇討論串本來就是在討論 Wiki 要如何授權,
也許大家並不排斥這種『完全保留著作權』的授權哦!
網路是一種迥然不同的傳播媒介,在這種媒介上的資訊多半具有無線複製的特性;尤其是網誌這種把連結與引用視為特色的寫作方式,將使得傳統對著作權的觀念變得不適用。
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進步,主要是來自於創意的累積,每個人都能夠奠基在別人的創意上,繼續發展自己的創意。由於有廣大的知識與創作已然列屬公領域 (Public Domain) ,因此這些知識與創作不再受到箝制 ─ 它們是自由 (Free) 的!今天每個人隨時隨地都能夠自由地演奏、談論、引用巴哈的音樂,而不需要擔憂侵權的問題或者得付錢給某人,這是因為巴哈的音樂已經自由了。莎士比亞也是,格林童話也是。
不過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往往過於嚴苛地保護著著作物 ─ 然而能夠從中獲益的卻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當作者宣稱了著作權「保留一切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 」的當兒,其實是出版商悄悄地取得了所有的授權。諷刺的是即使作者本人,也難以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解放」自己的著作;她很難去宣稱像是「非商業用途下可隨意使用我的著作」或者「在不另行修改的前提下可自由散佈我的著作」這樣的權利下放,當然更別說有人能夠有辦法宣稱「我的著作皆屬公領域範疇,歡迎隨意使用」。
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多年以來都在關切著這些科技法律相關議題,也對於推廣自由文化不遺餘力;因此在 2001 年的時候,他和另外一些同樣關注此議題的其他人(包括了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專家 James Boyle 、 Michael Carroll ,麻省理工學院計算機科學教授 Hal Abelson ,律師/紀錄片導演/科技法律專家 Eric Saltzman ,公領域網頁出版者 Eric Eldred ),一起創設了 CreativeCommons.org ,推動「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讓作者得以輕易地把自己的創作物放進公領域,而得以自由地散佈流傳。而「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就是用來落實創意公共園地的授權規劃。
zero0w 寫:讓我看看我是否弄清 CC 和 GNU FDL 的分別:
1. CC 是保留作者在任何情況下 都有移除本身創作內容的權利,但 GNU FDL 則是在尊守 License 下「一去無回」,對不?
zero0w 寫:2. 至於移除不相關或不恰當的內容,這應是 Wiki 本身的總編輯╱委員會的決定,跟 License 無關(GPL 也不保證任何源碼不可被移除,Linux Kernel 2.4.10 的 VM 大改寫就是一例),對不?
Anonymous 寫:zero0w 寫:讓我看看我是否弄清 CC 和 GNU FDL 的分別:
1. CC 是保留作者在任何情況下 都有移除本身創作內容的權利,但 GNU FDL 則是在尊守 License 下「一去無回」,對不?
不對,這是一大誤解。
zero0w 寫:2. 至於移除不相關或不恰當的內容,這應是 Wiki 本身的總編輯╱委員會的決定,跟 License 無關(GPL 也不保證任何源碼不可被移除,Linux Kernel 2.4.10 的 VM 大改寫就是一例),對不?
也不對。wiki.debian.org.tw 本身沒有委員會的存在,大概只有在觸犯當地法律時才會移除。
Tetralet 寫:我又在 1.9 版加了一句:
『感謝 ABC 大大的鼓勵和指導,我才得以完成此篇文章。』
並將其指定為無法修改的恆常章節,大家都不能修改,
可以嗎?
答:依據 GFDL,是可以的。
這也是 GFDL 最麻煩的地方...
以上是個人對 GFDL 的理解,
寫出來以便於釐清個人的觀念,
若有任何誤謬請務必指正!謝謝!
zero0w 寫:Anonymous 寫:zero0w 寫:讓我看看我是否弄清 CC 和 GNU FDL 的分別:
1. CC 是保留作者在任何情況下 都有移除本身創作內容的權利,但 GNU FDL 則是在尊守 License 下「一去無回」,對不?
不對,這是一大誤解。
那請你解釋一下哪裡不對?
palmpilote 寫:至於Creative Commons License我認為在個人網站或是小團體使用比較適合因為他有一個特點就是當作者不爽你的時候,他可以不讓你任意使用他的東西而像wiki這種人來人往的共同寫作用這種授權只會讓一些使情變得複雜(如有人想整理出書,或是中文社群想拿來出書,有一個人不爽出,那他寫的部份就不能拿出來用)雖然就某種程度上來說,GNU的授權很霸道,是那種一去不回型的授權
zero0w 寫:2. 至於移除不相關或不恰當的內容,這應是 Wiki 本身的總編輯╱委員會的決定,跟 License 無關(GPL 也不保證任何源碼不可被移除,Linux Kernel 2.4.10 的 VM 大改寫就是一例),對不?
也不對。wiki.debian.org.tw 本身沒有委員會的存在,大概只有在觸犯當地法律時才會移除。
理論上沒有,不過網站的內容始終要有管理者(設立和管理 server),既然使用 Wiki 的好處是便於修改,也就同樣便於移除;問題是,反對移除的作者有甚麼權利?若有人強行加添一些不犯法但卻是有違事實的內容於 Wiki 中(例如:「Windows 比 Debian 便宜 XX 倍」這些搞事的言論,是沒有事實根據的謊言,但這種「謊言」並不犯法),難道 Wiki 也要讓它留下來?
視乎 Wiki 的授權方式,被移除文章的作者或可以在別的 Server 放上 Combined Work,但一個網站的管理者需要有權移除文章,否則這個 Wiki 最後可能形同「垃圾收集站」,或被貼上不實的內容惡意破讓。我估計這也可能是 CC 保留收回著作權的原因之一,以不讓作者自己的內容用在不盡不實的網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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