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Longkun » 週二 10月 24, 2006 4:07 am
~_~ ...
打太快了 , 是 hotmail.com ...
我想重點是在大家對責任制的定義有不同的解讀 ..
基本上我也不是老闆 , 我在公司目前是顧問約 ..
我外面另外有幾個工作 ..
雙方時間的約定 , 在別人來說我不知道 ..
我來看 , 就是把我可以完成的時間 * 2 , 那大概就 ok 了 ..
我不期望每個人都和我一樣不要命 , 可是基本的能力還是要有吧 ..
舉個例子來說好了 , 我架個 server 只要 30~90 分鐘 , 可是我們的 mis 花了 2 個星期都還沒上線 , 過了 4 個月還在 debug ..
點他說要加強效率 , 他總有一堆理由 ..
我不認為是他沒辦法短時間完成 , 而是不想而已 ..
個人覺得試用期間是雙方建立亙信及能力評估的重要階段 , 現在很多新人都大計較了 ..
認為試用期薪水少 , 不想動 , 可是對我來說 , 看不出他的實力到那時 , 那可能沒過試用期 , 我就踢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