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常言道:『飲水思源』,在 Open Source 的世界裡,我們常常需要別人的幫助,但是在您有所心得的時候請記得分享給大家,『幫助人是快樂的喔』。歡迎您在使用 debian 的過程中的任何心得分享給大家。

『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脫線 » 週三 6月 02, 2004 10:35 am

KNOPPIX_LTH版從以前就有xmame模擬器,但是好像都沒有人用,現在讓大家知道如何使用吧!

xmame是一套大型電玩機台模擬器,只要下載電玩的ROM,就能執行。
PS:ROM是有版權的,無法放入KNOPPIX散佈。

首先先到ROM的下載網站(可用google搜尋MAME),這裡給大家的是大陸的網站:
http://www.joinnow.com.cn/game/download_mame111.html
PS:LTH版可以開mozilla,選書籤的「遊戲」==>「MAME ROM」

可以用「上一篇」「下一篇」來選頁。

選一個ROM下載吧!注意:有些ROM還要下載另一個neogeo.zip檔喔!

下載的ROM是.zip檔案,不需要解壓縮就能使用。

開一個終端機,如Eterm。用cd指令移動到下載的目錄中,
輸入:xmame ./[ROM的檔名](不用加.zip)
,按下Enter即可執行。

操作方式:
投幣 數字鍵5
第一玩家開始鍵 數字鍵1
按鍵設定 Tab
第一玩家操作按鍵 方向鍵、Ctrl、Alt、Space、左Shift、Z、X

可用Alt+Home或Alt+End放大螢幕。

祝大家玩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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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阿信 » 週三 6月 02, 2004 10:41 am

感謝分享,雖然小弟一直不懂為何 xmame 版本不同,有些 rom 就無法讀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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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訪客 » 週三 6月 02, 2004 11:31 am

記得一件事,rom有版權,所以『下載』後幾小時之內必須刪除,不然違法。
訪客
 

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wingfly » 週三 6月 02, 2004 12:59 pm

阿信 寫:感謝分享,雖然小弟一直不懂為何 xmame 版本不同,有些 rom 就無法讀取... :-(


MAME 本身在每個版本會將ROM 有做更動,包括檔名、CRC值等等
所以每一版都要用符合該版的Romset :P

剛好常常摸MAME所以看到出來回一下 :P
希望有幫助
我們都是單翼的天使
透過彼此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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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阿信 » 週三 6月 02, 2004 1:06 pm

wingfly 寫:MAME 本身在每個版本會將ROM 有做更動,包括檔名、CRC值等等
所以每一版都要用符合該版的Romset :P

剛好常常摸MAME所以看到出來回一下 :P
希望有幫助


改謝 wingfly 兄的說明,那麼說我要自己產生 romset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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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Tetralet » 週三 6月 02, 2004 5:03 pm

Anonymous 寫:記得一件事,rom有版權,所以『下載』後幾小時之內必須刪除,不然違法。

耶?
我記得,如果沒有原版的 ROM 的話,
只要下載,似乎都是違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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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脫線 » 週三 6月 02, 2004 9:23 pm

我不清楚,也查不到耶,因為是屬於[暫時重製](都是只在RAM儲存的狀況),有一點模糊地帶的樣子。
參考一下網站:
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page ... 911210.htm
http://www.twblog.net/archives/000489.html
http://bbs.cshs.tcc.edu.tw/brdmore/E_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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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Tetralet » 週三 6月 02, 2004 10:02 pm

據個人所知,
在使用 Browser 在瀏覽 Internet 的過程中,
Browser 不是會先將網站上的圖片、文字、音樂等下載至本機硬碟中,
然後再將其顯示在螢幕上嗎?

即使我們所瀏覽的網頁裡的內容是正正當當,
完全沒有任何什麼版權爭議的圖片或文字,
但因為在這過程中使用者的確產生了下載的行為,
所以也造成了使用者侵權的事實。

比如說,我們去 www.debian.org
上面的文字和圖片的著作權應屬 www.debian.org 所有,
所以 Browser 將其下載至本機硬碟中造成了侵權的行為-
我們侵犯了 www.debian.org 的智財權。

因此『暫時重製』這種說法也因應而出,
如果是 Browser 自行去下載的,
則算是『暫時重製』的行為。
目前的共識是:『暫時重製』是不算是侵權行為的。

如果您把『暫時重製』的檔案挖出來存放在其它地方則算是侵權行為哦!

而下載 ROM 因為其本身就是違法的,
所以我們去下載當然也是違法的囉...

以上是完全是個人的見解,
若有任何誤謬請您不吝指正!


問一下:為什麼下載 MP3 不算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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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huki » 週三 6月 02, 2004 11:09 pm

什麼是「暫時性重製」?著作權法在重製的定義裡加入暫時性重製的文字,與一般人的生活有什麼關係?對日常生活會不會造成什麼影響?

一、什麼是「暫時性重製」?
(一) 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同樣的,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成傳送的效果。
(二) 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三) 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或者是暫時的,都是重製,當然也就包含了前面所說的這種電腦RAM的暫時性重製的情形。

(一) 二、暫時性重製與日常生活相關的問題暫時性重製本來就是屬於重製的範圍,其實早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了,只是在這一次修正著作權法的時候,把它明白的寫出來而已。
(二) 有人可能因此而想到電腦裡面RAM的重製,既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當我們日常生活中廣泛的使用電腦、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的這些日常行為,會不會違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呢?
(三) 為了釐清大家的疑慮,著作權法配合做特別的規定,明定在網路傳輸過程中,或者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不屬於重製權的範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因此,一般人使用電腦或數位光碟機等機具的行為,雖然會發生暫時性重製的現象,但是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在生活上不至於發生任何不利的影響,或者造成任何不便的情形。
(四) 大致來說,日常生活中下列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不違法也不會侵權:
1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6維修電腦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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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huki » 週三 6月 02, 2004 11:09 pm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說明
一、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之範圍,並增訂「重製權」的排除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
(一) 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同樣的,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成傳送的效果。上述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一) 「暫時性重製屬於著作權法上重製的定義」是早自一九九六年國際公約會議就達成的共識,民國八十七年當時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召開學者專家會議及委託專案研究也作成相同結論,此次修正只是將其「明文化」。此外,配合暫時性重製納入著作權法上重製的定義,草案在第二十二條配合就「即使屬於重製,但根本不賦予重製權的情形」予以明訂。另外,現行法第六十五條有關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也可以適用,免除責任。此等條文設計,一方面可肆應網際網路時代的需求,另方面也使利用人保有合法使用著作的空間,舉例來說,以下日常生活中下列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不違法也不會侵權:
1、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3、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 、Excel程式。
4、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
5、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
二、增訂公開傳輸權(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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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uki » 週三 6月 02, 2004 11:10 pm

暫時性重製及其受爭議的部份?
講到盜版很多人都會問,什麼是合法重製,那「暫時性重製=合法重製」嗎?何謂「暫時性重製」呢?所謂的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這些影像、影片、音樂、文字都是經過電腦自動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顯示在螢幕上。同樣的,瀏覽網頁時,從網路下載置放於 cache 或 ram 的檔案、自動執行安裝的光碟片程式載入記憶體之資料,或是網路伺服器間為資料傳輸暫存之封包檔案。而這些儲存在ram或cache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電腦關機後,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其實暫時性重製本來就是屬於重製的範圍,早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後來修法,把它明白的寫出來。暫時性重製是明定在網路傳輸過程中,或者合法使用著作時,操作上必然產生的過渡性質或附帶性質的暫時性重製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暫時性重製,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侵害重製權的問題。

但是隨之而來的是暫時性重製所以引起這樣大的爭議主要在於下例幾項:
1. 著作權法中增列「暫時性重製」,是維護智財權,還是考量經濟利益呢?
2. 高科技的進步,ram裡的資料是不是真的會隨著斷電之後,就隨之消失呢?

其是這次著作權的修正增列「暫時性重製」,經各界均猜測,智慧財產局做此讓步主要是高層希望爭取與美國盡速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然而,我們列為優先事項,老美可一點都不急,行政部門連意願都沒有表達過。 一昧順應美國的要求,我們得到了什麼?
而且智慧局清楚非常暫時性重製無害,為何不能堅守立場?國內很多法界人士也認為暫時性重製列入違法行為是徒增困擾,但是智慧局卻不認為是讓步,因為並無實質傷害,又可讓台美諮商順利進行,僅是談判籌碼的運用,但是看在一般民眾或是企業主眼中,恐怕多半不是這麼想。
就舉例來說,若國內網友連上國外的網站,必須透過ISP對外連線,為了節省頻寬,ISP會在國內增設Proxy代理伺服器,讓同樣的資料不需重複下載。暫時性重製的問題,美國在WIPO就曾經提出,但是遭受各國的反對,因此WIPO條約並未對此加以規定,甚至就連美國自己也覺得將所有的暫時性重製都認定為侵害著作權亦有不妥,因此在1998年的DMCA中,特別修改美國著作權法第112條與512條,提供電腦維修業者、ISP與著作利用人許多的例外規定。此外,根據歐體於2001年5月所通過的著作權保護指令,也有相當的排除規定,例如因操作機器而自動發生的暫時性重製。相反的,我國著作權法由於僅有合理使用規定,且合理使用的限制過於嚴格,再加上並無類似美國與歐體的除外規定,因此若將暫時性重製也視為侵害著作權,則影響的範圍甚至比美國著作權法的重製範圍還廣。因此,縱使要加入暫時性重製的規定,也應該更進一步加強除外規定。

所以「暫時性重製」列為違法行為後,Proxy就不能使用以節省頻寬,ISP必須付出更多的頻寬費用,或是付給美方類似權利金的費用,以換取境外設Proxy的權利,所以對於日後對外取得授權時,相關契約必須更為嚴謹,以避免公司因暫時性重製行為而被指控侵權。

另外,現在的科技日新愈異,已經發展出,電源關閉後,儲存在其內的資料不會流失的記憶體Flash Memory 或是FRam,若真的那不就克服了「惟RAM中所儲存之資訊於電源一關閉即刻消失」的定義了嗎?此外,科技進步也讓原本只是暫時保留資料的狀態,可以無限期的延長,只要不當機、不停電的情況下,會產生像複刻一般永久性的重製效果。就若引用學者過去的觀點,而非現在的實事及未來的趨勢而去立法,那到時的只會讓更多的爭議爆發出來。

怎樣的重製行為屬於合法、是屬於非法,隨著科技不斷更新,判定就難上加難,甚至還得將各種例外情況定義清楚更加困難,但是真正希望的是立法單位能在考慮到現在和未來的趨勢,而且能為了大眾謀福利,不要只是為了政治考量這樣的事都不是我們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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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huki » 週三 6月 02, 2004 11:13 pm

以上是小弟上學期的「憲法報告」的資料
前兩篇是網路上的資料內容
最後一篇是小弟的文章

ps1.這科還被這科老師惡意當掉,看到「暫時性重製」,心頭真是酸啊!唉~~~重修的痛突然湧現,四年的唯一被當,竟是這科通識,唉~~~~
ps2.ps1是小弟心頭的話,抱歉~~~不想看的人就跳過吧!嗚嗚 :c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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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訪客 » 週三 6月 02, 2004 11:24 pm

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我有一點很納悶,「暫時性重製」最後怎麼扯到儲存媒體去了?而不在「暫時」這個詞下定義?「暫時」不是一個時間單位嗎?
訪客
 

re:『分享』xmame模擬器玩法

文章huki » 週四 6月 03, 2004 12:07 am

其實這個問題我也想了很久
必竟很多寫法律的人都不懂電腦
懂電腦的人又不會法律
所以才會看了很多文章發現很多都是對於儲存的媒體定義都很奇怪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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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Tetralet » 週四 6月 03, 2004 12:25 am

Anonymous 寫: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我有一點很納悶,「暫時性重製」最後怎麼扯到儲存媒體去了?而不在「暫時」這個詞下定義?「暫時」不是一個時間單位嗎?

也許是因為相對於「暫時性重製」則是「永久性重製」,
經過這樣子比對後,
也許能更加明暸「暫時性重製」的定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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