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盜版 唱片業者研發新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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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盜版 唱片業者研發新軟體

文章訪客 » 週日 5月 18, 2003 3:41 pm

http://udn.com/NEWS/INFOTECH/INF3/1330920.shtml
http://tw.news.yahoo.com/2003/05/18/tec ... 95575.html

對抗盜版 唱片業者研發新軟體

【林郁芬】

網路盜版猖獗,全球最大的幾家唱片公司準備「以軟體伺候」。業者出資
研發並測試軟體,唱片公司主管說,這些軟體可干擾正在下載盜版音樂的
電腦和網路連結,使下載無法完成。

唱片公司對抗盜版的軟體能攻擊個人的網路連結,以減緩或終止下載過程
,或以偽裝成音樂檔案的惡意程式塞爆傳輸網路,使下載失敗。專家說,
這些軟體因方式不同,合法性也不同;其中部分軟體受限於竊聽法,可能
永無實行之日。

以軟體對抗盜版,將是唱片公司一直以來最具攻擊性的反制行動。據產業
團體IFPI估計,全球唱片公司每年因盜版蒙受43億美元的損失。目前為止
,業者的反盜版行動,大多侷限在對發送盜版音樂的企業或個人提出法律
訴訟。

上周,四名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的大學生與控方達成和解,同意不再經營
交換音樂的網路,每人並繳付1.2萬到1.75萬美元和解金。

之前,唱片公司試過在如KaZaA和Morpheus等檔案共享網路上散發假音樂檔
,來反制盜版。分析師說,這種方式雖合法,但成效有限,只能製造下載
過程的不便,而無嚇阻作用。

上月,提供Morpheus和Grokster兩個檔案共享服務的Stream-Cast網路公司
,獲洛杉磯聯邦法官判決未侵犯版權。判決結果更加堅定唱片公司使用軟體
「制裁」盜版的決心。

唱片公司主管說,全球前五大唱片公司: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華納音樂集團(Warner MusicGroup)、Sony音樂集團、BMG和EMI
集團,都已經出資研發反盜版軟體,但沒有一家公司願意公開談論相關細節。

反盜版軟體到底該具有多少攻擊性,引起業界主管高度關注和熱烈討論。
反制盜版分寸需拿捏得宜,既要收打擊盜版之效,又不能把客戶惹毛了。
「有的手段肯定是不合法的,」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萊席格(Lawrence
Lessig)說:「造成損害太大,就不會合法。侵犯版權有法可管,因為某人
下載盜版軟體,就把人家電腦凍結(freeze)起來,可不在盜版法範圍之內。」
(取材自紐約時報)

【2003/05/18 經濟日報】
訪客
 

文章訪客 » 週日 5月 18, 2003 3:43 pm

這個…
唱片業者會不會做得太離譜了點呢? :-?
訪客
 

文章damon » 週日 5月 18, 2003 7:46 pm

如何得知使用者正在download音樂檔但又不違反使用者的隱私權?
先想想這個問題再說吧,唱片業者正在挑戰微軟都不敢做的事情
能成功嗎?我想結果很明顯
damon
活潑的高中生
活潑的高中生
 
文章: 358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0, 2002 5:42 pm

文章moto » 週日 5月 18, 2003 7:48 pm

唉...思想陳腐...網路時代的來臨..不能在用過去的思維來抵抗..應該朝共存的方向思考才是正確吧.. :-)
歡迎你來到MOTO學園一起討論Debian相關問題。
在post問題前可先別忘記了以下的步驟:
1:翻一下/usr/share/doc/中是否已經有解答了?
2:閱讀一下無痛起步是否已經提到了?
3:找一下google予以解答?
4:善用學園中的"搜尋"功能,往往答案就在裡面窩。
頭像
moto
摩托學園站長
摩托學園站長
 
文章: 2808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03, 2002 3:37 am
來自: 台北

文章訪客 » 週日 5月 18, 2003 11:18 pm

雖然看起來是唱片業者在挑戰微軟也不敢做的事情,不過這似乎也不是最近才有的了,以下這則來自 Taiwan.CNet 的報導是去年(July 24, 2002)的事了,我沒去追踪後續的消息,也不大曉得該怎麼去追踪,不過我還是一直很好奇,這會怎麼發展。

http://taiwan.cnet.com/news/ec/story/0, ... 422,00.htm

美立法:入侵盜版者電腦無罪

CNET新聞專區︰Declan McCullagh報導  24/07/2002


為了遏阻網路猖獗的檔案交換歪風,好萊塢影音業者向國會提出癱瘓點對點
非法交易網路的建議,眾議院智財權小組委員會已根據建議擬妥草案,但眾
院再過5週便休會,所以此案能否在本會期過關還是未知數。

根據擬妥的草案,只要版權擁有者握有「合理根據」,認為哪個點對點網路
非法交換檔案,便可對它採取癱瘓、斷線、破壞等行動,幾乎不受任何州法
、聯邦法的規範。

網友的電腦若因此遭殃,必須先向各州的檢察長提出申請,獲准後才可提告。
但金錢損失必須超過250美元,官司始能成立。

草案對於版權所有者的要求是,行動前必須讓檢察長完整知道會用哪一種技
術癱瘓點對點網路,如病毒、臭蟲、阻斷服務或攔截網域名稱等。另外,影
音業者不得刪除網友的檔案,不過若被刪除,網友也只能自認倒楣,否則打
起官司來,限制重重。

支持草案的重量級議員包括智財權小組委員會主席Howard Coble、民主黨大
老Howard Berman,司法委員會重量級議員John Conyers、犯罪小組委員會主
席Lamar Smith等人,預料今秋召開聽證時,此案應不會被冷眼以對。

偉恩州立大學教授Jessica Litman表示,該案一旦通過,無異是不當鼓勵「
私刑」。他說︰「此法下手太重。版權所有者等於是要求國會昭告大眾,點
對點網路無一是處,壞到必須斬草除根。痛宰它比保護網路安全、隱私、防
止詐欺等聯邦法或州法來得更重要。」

「電子邊界基金會」(EFF)專任律師Robin Gross說,版權所有者可以為所
欲為,幾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這點最讓她憂心。(鍾瑩譯)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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