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追追追小組的功力有待加強。
1. 沒有 "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只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 小叮噹大魔境是業者自己搞烏龍,當初在送審的時候自己弄錯送成限制級,當然發下來的執照也就是限制級。這一點在不少討論區已經有網友提出來了,網路追追追的消息來源有點落伍。小叮噹大魔境被列為限制級也只是一個烏龍特例而已,並不代表所有的哆啦A夢的動漫畫都被列為限制級。
3. 出版品的分級精神首重業者自律,所有的分級工作由業者自己做,由民間團體監督,新聞局不再插手這件事。上面這一段話才是精華所在,也可以釐清許多疑慮,可是幾乎沒有任何媒體報導過這段話。
底下是小弟在其他網站寫過的一篇文章:
這裡有東立和青文兩家出版社的限制級書單:
青文出版社限制級書單:
http://www.paf.org.tw/booklist/chinwen-2004.doc
東立出版社限制級書單:
http://www.tongli.com.tw/WebPages/Ranking/index.htm
底下是新聞局的說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十一月廿五日新聞稿)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少年偵探柯南、蠟筆小新、哆拉A夢等書根本就沒有列入限制級。大家不要再輕易聽信網路謠言了。
底下是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四條: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 ... 1%F8%A4%E5第 4 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底下是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條有關出版品的部份條文: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 ... 1%F8%A4%E5第 30 條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不知大家有沒有看出蹊蹺?提供限制級的出版品給兒童的話會違反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可是出版品的分級卻是由出版商自行分級,有爭議的時候可以諮詢相關民間團體,而且有些出版商本身也是這些民間團體的委員之一。小弟不知道大家在擔心甚麼?
唯一有可能會出問題的是刑法第 235 條: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問題是刑法已經施行多久了?有可能以前不會因為刑法 235 條而被罰的事件,卻突然在 12 月 1 日之後就會因為刑法第 235 而開始被罰?大家幹麼自己嚇自己呢?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的條文,就會發現這個辦法實施之後跟之前的差別,就是:
1. 以後出版品的分級由出版商自行分級,由民間團體負責監督。新聞局不再管這方面的事。
2. 以後限制級出版品會多了只佔封面五十分之一大的限制級標示。
照道理說,這個辦法實施之後,業者可以出版的空間又更大了,動漫迷應該高興才是。
動漫迷如果擔心自己喜歡的作品被列為限制級,應該團結起來對負責監督和分級諮詢的民間團體施予壓力,或者是遊說立法委員修改刑法第 235 條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