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一下台灣網站分級基金會的報導...

放輕鬆,這個版純聊天不談技術,歡迎大家進來坐坐。

剛剛看了一下台灣網站分級基金會的報導...

文章訪客 » 週五 12月 03, 2004 4:08 pm

這個由一堆有良心的財團法人加上重視言論自由的新聞局還有收費公道的TWNIC所組成的基金會。

其中在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第五條,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條文說明如下「明定附有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功能之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標示之責任,其中含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俾使家長或瀏覽者充分了解聊天室之性質,藉以作為選擇子女是否可上聊天室之參考資訊。」

http://www.gio.gov.tw/info/law/pre/0318d1.htm

然後我在想... moto算是那一級的... ? -_-
訪客
 

文章訪客 » 週五 12月 03, 2004 4:10 pm

危險hacker級 :-P
訪客
 

文章訪客 » 週五 12月 03, 2004 4:23 pm

Anonymous 寫:危險hacker級 :-P


初心者入門級? (其它的可以參考動作電玩的等級標準... )
訪客
 

文章redjoe » 週六 12月 04, 2004 10:39 am

Anonymous 寫:初心者入門級? (其它的可以參考動作電玩的等級標準... )
粗心者入門級 :mygod: ,那進階級的功力(特質)是更粗心?.. :)
red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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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ctapult » 週六 12月 04, 2004 1:27 pm

小弟來點比較正經的 :mrgreen:
依據這個行政院單行法規的規定,moto 網站目前當然是普遍級。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第六條規定:
1. 網路分級制度之機制,有賴網路社群共同合作與維護,方能創造一個安全與健康的網路環境,首先,內容提供者應藉由自行分級輔助系統的協助,為所屬網站貼上分級標籤,即自我分級(self-rating),以節省在分級資訊蒐集過程中所需的大量人力與時間。
2. 此外,其他網路社群之第三機構(third party)亦得對電腦網路內容進行觀察,必要時,並得對未依規定標示之電腦網路內容進行標示。自我分級如有疑義時,亦可由此等機構提供諮詢服務,惟此有賴未來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正式運作後,始能落實。


這個行政院單行法規跟最近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分級方法是類似的,分級精神首重業者自律,民間團體負責監督,新聞局不再插手。如果 moto 站方希望 moto 網站的言論開放程度維持於普遍級,並且自己也將網站設為普遍級,那這個網站就是普遍級。當然,moto 網站必須受到民間團體例如「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其他網站社群、甚至是個人的監督,假如有人在 moto 網站張貼猥褻照片的話,他們隨時可以檢舉 moto 網站違反這項規定。但是這個過程新聞局是不能介入的。為了防止被檢舉違規,moto 網站各版版主當然要隨時注意版友的貼文有沒有違規。假如有違規的話,當然要立即處理,以免落人把柄。

這個行政院單行法規目前仍然處於草案階段,有些條文還是有可能會改變的。
octapult
摩托學園!學園長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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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訪客 » 週六 12月 04, 2004 5:52 pm

有個問題
誰來監督這個基金會,內部如何運作
萬一基金會犯錯,造成網站的損失
可以要求賠償嗎?

無聊的星期六颱風天,在moto練打字 :mrgreen: :mrgreen: :mrgreen:
訪客
 

文章訪客 » 週六 12月 04, 2004 6:22 pm

這讓我想起http://vida.gio.gov.tw/VIDA911.asp?Key=12766
限制級的小叮當
輔導級的電腦淫魔、淫獸教師,淫魔大都市。
訪客
 

文章脫線 » 週六 12月 04, 2004 8:20 pm

東森新聞的『網路追追追』的結果:

http://www.ettoday.com/2004/12/01/519-1721304.htm
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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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octapult » 週日 12月 05, 2004 11:44 am

網路追追追小組的功力有待加強。

1. 沒有 "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只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2. 小叮噹大魔境是業者自己搞烏龍,當初在送審的時候自己弄錯送成限制級,當然發下來的執照也就是限制級。這一點在不少討論區已經有網友提出來了,網路追追追的消息來源有點落伍。小叮噹大魔境被列為限制級也只是一個烏龍特例而已,並不代表所有的哆啦A夢的動漫畫都被列為限制級。
3. 出版品的分級精神首重業者自律,所有的分級工作由業者自己做,由民間團體監督,新聞局不再插手這件事。上面這一段話才是精華所在,也可以釐清許多疑慮,可是幾乎沒有任何媒體報導過這段話。

底下是小弟在其他網站寫過的一篇文章:

這裡有東立和青文兩家出版社的限制級書單:

青文出版社限制級書單:
http://www.paf.org.tw/booklist/chinwen-2004.doc

東立出版社限制級書單:
http://www.tongli.com.tw/WebPages/Ranking/index.htm

底下是新聞局的說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十一月廿五日新聞稿)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少年偵探柯南、蠟筆小新、哆拉A夢等書根本就沒有列入限制級。大家不要再輕易聽信網路謠言了。

底下是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四條: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 ... 1%F8%A4%E5
第 4 條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底下是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條有關出版品的部份條文: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ery4 ... 1%F8%A4%E5
第 30 條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不知大家有沒有看出蹊蹺?提供限制級的出版品給兒童的話會違反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可是出版品的分級卻是由出版商自行分級,有爭議的時候可以諮詢相關民間團體,而且有些出版商本身也是這些民間團體的委員之一。小弟不知道大家在擔心甚麼?

唯一有可能會出問題的是刑法第 235 條: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問題是刑法已經施行多久了?有可能以前不會因為刑法 235 條而被罰的事件,卻突然在 12 月 1 日之後就會因為刑法第 235 而開始被罰?大家幹麼自己嚇自己呢?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的條文,就會發現這個辦法實施之後跟之前的差別,就是:
1. 以後出版品的分級由出版商自行分級,由民間團體負責監督。新聞局不再管這方面的事。
2. 以後限制級出版品會多了只佔封面五十分之一大的限制級標示。

照道理說,這個辦法實施之後,業者可以出版的空間又更大了,動漫迷應該高興才是。

動漫迷如果擔心自己喜歡的作品被列為限制級,應該團結起來對負責監督和分級諮詢的民間團體施予壓力,或者是遊說立法委員修改刑法第 235 條才是正途。
octap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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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訪客 » 週日 12月 05, 2004 12:02 pm

第 3 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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